林柏生(1903~1946),号石泉,今信宜县镇隆镇荔枝村人。
民国4年(1915)就读于高州中学,课余向当地教堂神父学习英语。民国9年(1920)赴广州,入美国教会学校岭南大学读书。民国12年(1923)初,因参加罢课活动被开除,旋执教于广州执信中学,任训育主任。民国14年(1925),由执信中学校长引荐,任伪民国政府主席汪精卫的秘书。同年9月,由汪精卫保荐,赴莫斯科中山大学留学,并与陈春圃被指定为国民党方面选派的学员同国民党中央的联络人。次年9月,返广州,任黄埔军校政治教官。
民国16年(1927)12月,汪精卫被迫“引退”去法国,林柏生随同前往。其时,汪精卫打出维护国民党“法统”的旗号,鼓吹重新改组国民党,林柏生便创办《留欧通讯》(改为《欧美通讯》),宣传汪精卫的改组主张。同年底,国民党美欧支部两大机关报旧金山的《美洲民国日报》和纽约的《民气报》要求派人指导宣传,林柏生即奉汪精卫之命前往美洲,在华侨中宣传汪精卫的政治主张。民国18年(1929)冬,林柏生受汪精卫之命到香港创办“南华通讯社”,翌年2月又创办《南华日报》,任社长。民国21年(1932)1 月,蒋汪合作,汪精卫出任行政院院长,拨款20万元交林柏生在上海创办《中华日报》。民国23年(1934)林柏生任民国立法院立法委员。抗日战争爆发后,上海、南京相继沦陷,《中华日报》停刊,他带着报社主要成员到香港,主持《南华日报》,并兼任国民党中央党部驻香港特派员、国际研究所主任。民国27年(1938)2月,由汪精卫主持的“低调俱乐部”在汉口成立“艺文研究会”,以“反共媚日”为其宣传宗旨。林柏生立即在香港成立国际编译社,并创办“蔚蓝书店”,与“艺文研究会”遥相呼应,极力鼓吹汪精卫的“抗战必败”、“未必大乱”等投降主义谬论。同年12月,汪精卫由重庆逃到河内,草拟投降日寇的声明稿,交陈公博、周佛海、陶希圣带至香港,交林柏生和梅思平一同签署。12月29日,汪精卫在河内发表“艳电”,林柏生即在他主持的《南华日报》和中央社香港分社发表了这一投降声明。
民国28年(1939)8月28日,汪伪的“中国国民党第六次全国代表大会”在上海召开,林柏生参加了会议,并当上伪“中央委员会”常委,参与修订汪伪的“中国国民党党纲” 。年底,林柏生随同汪精卫与日本参谋本部代表影佐祯昭谈判,商订“和平基础方案”。12月底,在上海签订卖国的《日支新关系调整纲要》。民国29年(1940)1月20日,他出席在青岛召开的“临时”、“维新”两个伪政府会商合并的会议,研讨组织所谓“联合政府”问题。3月20日,汪精卫在南京召开“中央政治会议”,组织伪“中央政治委员会”,拼凑伪中央政府班底,林柏生任政治委员会委员。3月30日汪伪“国民政府”在日本帝国主义控制下的南京宣告成立,林柏生任“行政院”宣传部长。他上台后,立即接管了沦陷区的文化宣传机构,成立伪“中华通讯社” ,他兼任社长;接着又成立“中央报业经理处”、“中国广播事业建设协会”、“电影检查委员会”和“国际宣传局”等,控制沦陷区的舆论。还创办“宣传干部讲习所”,诱骗青年学生受训,然后分配到汪伪各文化宣传部门。
民国30年(1941)初,日本决定对汪伪政权统治地区进行所谓政治、军事、思想三位一体的“清乡”运动,林柏生任“清乡委员会”委员,主持在南京举办“清乡”宣传周,大造“清乡”舆论,并多次到“清乡”地区“视察” ,鼓吹强化汪伪政权是“现阶段和平运动的中心任务”,而“清乡工作却是强化国民政府的第一桥梁” ,扬言要把“清乡”运动扩展到汪伪政权“力所能及的每一个角落”,以至“力所能及的每一寸土地”。年冬,汪精卫发动所谓“新国民运动”,颁布《新国民运动纲要》,成立“新国民运动促进委员会”,林柏生任该委员会常务委员兼秘书长,主持实际工作。民国32年(1943)1月9 日,汪伪国民政府发表对英美《宣战布告》,并决定在伪中央政治委员会设最高国防会议,林柏生任最高国防会议委员。接着,他参加汪伪国民政府代表和日本帝国主义代表讨论缔结“中日同盟条约”。11月,林柏生所控制的伪中央宣传部宣布“确立战时文化宣传体制,动员文化宣传总力”,为日寇永远占领中国而大造舆论。同时,勾结淮海省省长郝鹏举、伪中央军事委员会政治部长黄自强,在南京秘密组织隶属伪中央宣传部的“政治工作局”,伪造共产党的《新路东报》,散发于苏北解放区,每期千余份;又编写《关于第三国际之解散》、《苏北黄桥事变》、《山子头事件》等十几种小册子,分发给汪伪中央政府各部长,伪省政府主席、伪军司令及各地伪党部,“以增加反共情绪”。民国33年(1944)年11月10日,汪精卫病死于日本,林柏生于次年1月辞去宣传部长之职,出任伪安徽省省长,兼任伪蚌埠绥靖公署主任。
民国34年(1945)8月24日,林柏生潜逃日本。10月13日,林柏生被引渡回国,关押于南京老虎桥监狱。民国35年(1946)5月31日,民国首都高等法院以“通谋敌国’,图谋反抗本国之犯罪行为”,判处林柏生死刑,经民国最高法院复判核准,于同年10月8日处决。
资料来源——《茂名历史人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