冼夫人存年问题,《隋书》和<北史》中的本传记载都不详;后人对冼夫人研究时,专论也不多,大都只是附带提及,并未作详细考证,致使许多地方出现明显错漏。对冼夫人存年问题的看法,主要有如下几种:
1、“仁寿初,八十卒”-《广东新语》,清代广东诗人屈大均著;
2、“存年当在八十三四岁左右”-《光明日报》(1961年1月14日),吴晗撰文;
3、“仁寿二年壬戌,寿九十岁”-《冼夫人年谱》,清光绪年间,茂名进士谭应祥撰文;
4、“卒于隋文帝仁寿二年,享寿九十一岁”——《冼夫人与冯氏家族》,王兴瑞著;
5、“享年九十六”-《请赐冼夫人封号》,清同治年间,高州知府蒋绍伯奏疏。
以上五种说法,其存年时间先后相距11年。对于人生道路来说,十多年的岁月,并非短暂;对于当时动荡的社会来说,在十多年的时间内,龙争虎斗,也变幻无穷。为此,有必要对冼夫人的存年问题作出较为准确的判断。要弄清冼夫人的存年问题,可以运用倒逆剖析法,弄清几个关键时间;再以此前后推断,则可判明冼夫人的存年时间。这三个关键时间是:一是冼夫人寿终时间;,二是冼夫人与冯宝联姻时间;三是冼夫人出生时间。现将这三个时间问题考证如下:
一、冼夫人寿终时间问题
《隋书》载:冼夫人“仁寿初卒”,它与《北史》所载的冼夫人卒年相同。但本传载的只是个概约年份,不是绝对年号,因为“仁寿”共四年,元年或二年都可称为“初年”。后人的考证文章中,对冼夫人的寿终时间,有的照抄“初年”,有的则写“仁寿二年”。“二年”不超越“初年’’的概念范围,因此冼夫人是“仁寿初年卒”,可以说是“仁寿元年卒”,也可是“仁寿二年卒”。但究竟是“元年”还是“二年”,这是值得考证的。
据《隋书》所载:“番州总管赵讷贪虐,诸俚僚多亡叛”,隋文帝“降敕书委夫人招慰亡叛。夫人亲载诏书,自称使者,历十余州,宣述上意,慰诸俚僚。”这是与冼夫人紧相连系的重要的历史事件。
《隋书·地理志》云:“仁寿元年,置番州。”番州原为广州,因避忌晋王杨广之名,故将广州改名番州。赵讷是番州的第一任总管。赵讷上任后,贪赃枉法,残酷盘剥,民不聊生,迫使大批俚僚群众逃亡他乡。冼夫人发现这一情况后,即派出长史张融到朝廷控告赵讷的贪虐暴行,并向皇帝论述招抚俚僚之策。由于赵讷的贪虐,造成俚僚的亡叛。但造成这种混乱局面以致引发俚僚亡叛,绝非短时所为。从赵讷的贪虐,至俚僚的亡叛的出现,最少也需半载。设其赵讷于仁寿元年刚刚上任番州总管便出现贪虐行为,但至引起公愤而出现俚僚亡叛时,已经到了仁寿元年下半年了。
隋文帝接受冼夫人对赵讷的指控,遣派官员对赵讷的暴行进行核查取证,追缴赃贿,对其绳之以法,处之予刑。与此同时,诏任冼夫人为朝廷使者,巡视岭南十余州,宣喻朝廷旨意抚慰诸俚僚。诸俚僚感戴皇上恩德,也感谢冼夫人对其关怀,为民伸张了正义,因此纷纷表示归顺。事成后,文帝“赐冼夫人临振县汤沭邑一千五百户;赠仆为崖州总管、平原郡公”(《隋书·谯国夫人传》)。从巡视岭南十余州至接受文帝的封赐,其间也非短时所为。直至文帝对冼夫人的封赐时,冼夫人还健在,所以史料在记述这一事件时,选用“赐”字,而不象对已故的冯仆那样用“赠”字。
以上的一系列事件,是逐件接续发生的,不是同时进行的。从赵讷上任,至贪虐行为的出现,导致俚僚亡叛,引起冼夫人对赵讷的控告,此为第一阶段;从朝廷派员核实赵讷的暴虐行为而进行处决,到委任冼夫人作使者巡视十余州,最后文帝给予冼夫人的封赐,此为第二阶段。从以上两段连续的事件的发生、发展至结果,都不可能同时在仁寿元年上半年,最早也就是第一阶段出现于上半年;第二阶段出于下半年至仁寿二年初。所以,冼夫人的寿终时间,不可能出现于仁寿元年,而应该出现于仁寿二年。史料记载的“仁寿初卒”,应该具体到其年份,即“仁寿二年卒”。但对于具体到月日时间,史料更无记载,只是在高州群众流传的口碑材料以及祭祀习俗中,把正月十八日视为冼夫人的忌辰日。清代茂名进士谭应祥在其著作《冼夫人全传>中也载:“正月十八日,冼夫人寿终。”过去,官府每年春秋二季祭祀冼夫人时,也选择这个日子。因此,冼夫人寿终时间应该是:隋仁寿二年(602年)正月十八日。
二、冼夫人与冯宝联姻的年龄问题
《隋书·谯国夫人传》载:“梁大同初,罗州刺史冯融闻夫人有志行,为其子高凉太守宝聘以为妻。”史料记载冼冯联姻时间是“梁大同初”;按清谭应祥的<冼夫人年谱》则载为“大同元年”。这两个时间是一致的,冼夫人结婚时间应认定为“大同元年”。
以冼夫人寿终的“仁寿二年”和结婚时的“大同元年”为两个固定的基数计算,冼夫人的不同存年,其结婚年龄也有所不同:如果冼夫人存年八十时,则出生于南朝梁普通三年(522年),结婚时年龄仅是十三岁;如果存年八十三时,结婚年龄也仅为十六岁。如果存年分别为九十、九十一或九十六时,其结婚年龄则分别为二十三、二十四岁或二十九岁。以上几种不同的结婚年龄推断,直接关系着冼夫人的存年时间,必须慎重考证。
《隋书·谯国夫人传》载:“夫人幼贤明,多筹略,在父母家,抚循部众,能行军用师,压服诸众。”从史料的记载中可以说明,冼夫人婚前已经是一员能指挥部队作战的远近闻名的将帅,是一位掌握着统治大权并能压服诸众的大首领!除了冼氏家族中特殊的历史原因外,在个人质素上最少还要具备两个基本条件:一是达到一定的年龄,已能广泛接触社会;二是实战经验丰富,运筹帷幄力强。既然冼夫人在婚前能“ 行军用师,压服诸众”,也具备有以上两个基本条件。具备有以上条件者,绝非是十多岁的小孩,而应该是有一定的社会阅历的人了。照此推算,冼夫人结婚的年龄,不会是很小的,更不会只是“十三岁”,或仅仅“十六岁”,应该是二十岁以上的人了。
冼夫人家乡一带,流传着一首歌谣,其中有些歌词是涉及冼夫人结婚年龄的,如“十八女子未定夺,青云女子敬爹娘。后来女子生长大,配合冯公回本乡。”按照过去的民族婚姻习惯,女子长大到十八岁时,就可以离娘成婚了。“十八女子未定夺”一句,说明了冼夫人的结婚年龄,已超越了当时民间的早婚习俗,虽然到了十八岁,仍然未有结婚。这样,就排除了冼夫人“十三岁”或“十六岁”结婚年龄可能性,因此冼夫人的存年也就不会是“八十岁”或“八十三岁”了。据此,清代屈大均所提出的冼夫人“八十卒”和吴晗所提出的冼夫人“存年当在八十三、四岁左右”的推算,仅是遵从了过去社会上一般的早婚规律而作出的一般推算,但忽略了对冼夫人所在的特殊的社会环境和个人所处的特殊的社会地位作综合分析,所以他们对冼夫人的存年问题的推算,都不符合冼夫人的实际情况,都是不准确的。
如果按清代高州知府蒋绍伯在《请赐冼夫人封号》奏疏中所提出的冼夫人“享年九十六’’时,其结婚年龄应为二十九岁。这个年龄,在当时的社会习俗来说,未免显得过于衍期;而且在冼夫人寿终之前一年,还要亲载诏书,代表朝廷巡历岭南十余州。这种苦差事,对于一个九十五、六岁高龄的老人来说,也难于胜任的,也似乎是不太合理的。
谭应祥推算:冼夫人“仁寿二年壬戌,寿九十岁。”王兴瑞推算:“冼夫人卒于隋文帝仁寿二年,享寿九十一岁。”按照这两人对冼夫人存年的推算,冼夫人的结婚年龄应为“二十三岁”或“二十四岁”,两者相差一岁。二十三、四岁结婚,与早婚年龄相比,虽然显得稍大一点,但并未觉得悬殊,而且正好表现了冼夫人的成熟;既能初露出冼夫人少年时代“幼贤明,多筹略”的聪敏资质;又可显示了冼夫人青年时代“在父母家抚循部众,能行军用师,压服诸越”的将帅才能。所以冼夫人婚后即能“共宝参决辞讼”,“诫约本宗,使从民礼”。这两种推算,都符合《隋书》和《北史》本传中对冼夫人的记述,也与民间流传的冼夫人“十八女子未定夺,青云女子敬爹娘”的口碑材料相符,因此是比较符合冼夫人实际的结婚年龄。这里还需考证结婚的绝对年龄问题,即“二十三岁”还是“二十四岁”?
《冯氏族谱》载:冼夫人出生于“梁武帝普通三年”。如按普通三年为出生年份时,到其结婚的“大同元年”时,冼夫人只有十三岁,这是不符合历史事实的,这明显是族谱的讹误之处。如果冼夫人结婚年龄在二十岁以上时,其出生年代不出于天监年间。查天监年间的干支字列,按其族谱所记载的“壬”、“寅”两字分别对照,在天监年间内,可分别找到“壬辰”或“庚寅”年,即“天监十一年”或“天监九年”。但从“壬辰”或“庚寅”两词与《冯氏族谱》中的“壬寅”一词作对比,“壬寅”的笔划结构与误写出现机率以及历史现实的合理性来综合推断,“壬寅”应是“壬辰”。如果是“壬辰”年,即为“天监十一年”。如果冼夫人出生于“天监十一年”,到结婚时的大同元年时,刚好是二十三岁,这与上述的各项论证是相符的。据此,冼夫人与冯宝于大同元年(535年)结婚时,年龄为二十三岁,这是合理的。
三、冼夫人的出生日期问题
据《茂名县志》载:“冼夫人仲冬二十四日诞辰,每岁府遣官致祭”。“仲冬”即十一月的别称。地方史志明确记载冼夫人的出生日期为十一月二十四日。每年的冼夫人诞辰日,都举行隆重而热烈的庆典活动,并为冼夫人像制镀金花二枝,耳环一对,衣裳一套为其更换。高州及旧城两处的冼太庙的庆典活动,由高州府署派出官员主持,显示了冼夫人特殊的社会地位。
冼夫人故里所在地——雷洞村,至今还一直保留有庆祝冼夫人诞辰的庙会活动习惯。每年农历十一月二十四日,雷洞村的村民便集结到良德冼庙,把冼夫人像抬回村中祭祀,说是请姑太探外家。在活动中穿插有为冼夫人沐俗更衣、游神、拜祭、聚饷等项活动内容,形式活泼,气氛热烈。其余冼太庙均有庆祝冼夫人诞辰的庙会活动,而且都在十一月二十四日。十一月二十四日是冼夫人的诞辰日,已为民间认可;地方资料也记载清楚,并无异议;而且与《冯氏族谱》所载的冼夫人诞辰日期相同,因此,这个日期是可信的。
综上所述,冼夫人应是出生于南朝梁代天监十一年(512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卒于隋代仁寿二年(602年)正月十八日,享年九十周年。按民间虚岁计算,则为九十一岁。
